为个人经营外贸扫清政策障碍



从商务部网站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我市对外贸易经营者中的个人,包括外国个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申请出口退(免)税。之前,海关、外管部门已对个人外贸经营者出台了相应配套的措施,由此,个人做外贸可真正变为现实。


据介绍,新颁布的《外贸法》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允许个人,包括外国个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后,均可成为外贸经营者。但两个月过去了,个人做外贸成了“玻璃鞋”,好看不好用。最大障碍之一就是因为没有相关配套措施,个人出口享受不到出口退税,成本上的劣势使其无法与大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为使出口退(免)税规定更好地适应新《外贸法》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为个人做外贸扫清了最后的政策上的障碍。


通知指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账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通知强调,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退(免)税。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对退税试点的企业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非退税试点的企业,其退税范围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另据悉,该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该办法办理退税认定手续。除外贸企业、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出口退税从6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