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香港公司名称须注意事项|怎样拟定香港公司名称
导读:拟订公司名称须注意事项1.公司名称可用英文或中文注册。公司亦可同时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和一个中文名称。公司英文名称最后一字须为「Limited」,中文名称最后4个字须为「有限公司」。2.公司注册处不接受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公司名称注册。3.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采用繁体字及新细明体,并可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及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
拟订公司名称须注意事项
1. 公司名称可用英文或中文注册。公司亦可同时注册一个英文名称和一个中文名称。公司英文名称最后一字须为「Limited」,中文名称最后4个字须为「有限公司」。
2. 公司注册处不接受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组合而成的公司名称注册。
3. 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采用繁体字及新细明体,并可在《康熙字典》或《辞海》及ISO10646国际编码标准内找到。
4. 处长办理更改公司名称前,会审核拟用的公司名称,但不会考虑该名称是否与另一名称「过分相似」。因此,你应慎重考虑拟用的公司名称会否与现存公司的名称「过分相似」,以致该公司向处长提出投诉,反对你采用该名称,以及在公司更改名称后,处长会否向公司发出更改名称的指示。
5. 为你公司的利益着想,采用的公司名称必须与任何商标没有抵触,并且与载于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其他名称有足够的区别。同时,你亦应查阅知識产权署备存的商标注册纪錄册(http://ipsearch.ipd.gov.hk),此举既可尽量避免处长发出更改公司名称的指示,更可减低因假冒或侵犯 商标行为而出现的诉讼风险。
6. 公司名称如包含根据《公司条例》第22B条发出的《公司(指明名称)令》所列明的字或词,例如「信托」、 「商会」等,必须事先获得处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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