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司法制度



导读:香港的司法制度基于历史原因,香港的法律源于英国,而自一九九七年香港回归祖国后,祖国为了保护香港同胞的利益,维持香港社会的繁荣和安定,承诺在回归后五十年内,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即是在维护祖国统一的大前提下,容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制定基本法,保障香港同胞的自由和权利。在法理上,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凌驾所有香港其他法律。据基本法规定,香港法律,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


香港的司法制度

基于历史原因,香港的法律源于英国,而自一九九七年香港回归祖国后,祖国为了保护香港同胞的利益,维持香港社会的繁荣和安定,承诺在回归后五十年内,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即是在维护祖国统一的大前提下,容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制定基本法,保障香港同胞的自由和权利。在法理上,基本法是香港的小宪法,凌驾所有香港其他法律。

据基本法规定,香港法律,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换言之,中文和英文都是法定语言。此外,基本法也规定,香港居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并享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结社、出入境、参加工会、罢工...等的自由。此外,基本法亦规定,香港的原有法律,除非与其本法相抵触,会继续铅用下去,换句话说,香港仍会执行普通法、衡平法、习惯法、判例法,以及原有法例及其附属法例了(除非已作修订)。

普通法源于英国,在公元一零零六年,英国设立了皇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在公元一一五四年,英国进行司法改革,巡回法官会参照当地的习惯来判案,而当各巡回法官回到伦敦后,他们会聚在一起,互相讨论判案准则,于是,判案准则就慢慢统一起来,而当判例逐渐增多,这些判例准则便成为以后判案的依据,这个审判制度,便是「普通法」了。

由于普通法的束缚,在一些案件中,法官便不能以公义来判案了,因此,这个审判制度惹来不少批评。到了十四世纪,英国国王为了维护公义,便亲自处理了一些不满法庭审判的申诉,后来,当申诉愈来愈多,国王就任命大法官,在普通法的制度外,另以公义原则来审理申诉,在这个审理制度下的案例和原则,便渐渐形成了「衡平法」。

显而易见,这两个审判制度时有冲突。到了一八七三年,英国国会改革审判制度,并订立新法例,将普通法法庭和衡平法法庭融合起来,换言之,法官在审案时,会视乎案情引用普通法或衡平法,而两者有冲突时,一般来说,法官会倾向衡平法,因为那正是为了补充普通法的不足。

香港的审判制度,主要参照英国,所以与英国现行的相似。当然,九七回归之后,香港的终审法庭不再设于英国的枢密院内,根据基本法,香港设立自己的终审庭(Court of Final Appeal)。在终审庭下,设有上诉庭(Court of Appeal)、原讼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区域法院(District Court)、裁判署(Magistrate Court)以及各种专门法庭(例如:税务上诉委员会(Board of Review)、劳资审裁署(Labour Tribunal)、小额钱债庭(Small Claims Tribunal)...等。

香港的法官(judge),由法律界知名人士组成的委员会推荐,并由特区首长(Chief Executive)任命。而终审庭及高等法院(包括上诉庭及原讼庭)的首席法官,还需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请全国人大委员会备案。此外,终审庭还可根据案情邀请其他实行普通法的法官参加审判。第一任终审庭首席法官为李国能先生。

香港的律师(lawyer),分为律师(solicitor)和大律师(barrister),也是仿照英国。前者主要从事事务性工作,如买卖物业、处理遗产、提供法律意见、草拟法律文件...等,而后者主要是在法庭内打官司。一般来说,大侓师不接受当事人直接委任,而经由律师转介委托。

众所周知,香港律师收费高昂,非一般小市民能负担。为了确保穷人不会因没钱而没法寻求司法公义,政府成立了法律援助署,为他们提供免费或廉价的有限度法律服务。所谓穷人,是指那些资产不超过十五万五千八百元的人。法律援助范围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方面,包括在区域法院、原讼庭、上诉庭及终审法院的民事诉讼,但并非所有民事诉讼都会受理,受理限于婚姻诉讼、交通意外索偿、业主与租客纠纷、工业意外赔偿、雇员补偿、入境事务、合约纠纷、专业疏忽和雇员追讨欠薪及遣散费...等案件。而刑事案件方面,法律援助署会为被控人提供律师或大律师,而所有在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庭、上诉庭及终审法的刑事案件都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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