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奥地利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
导读:2010年5月25日香港与奥地利签署了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是香港所签署的第11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根据该协定,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股息预扣税率降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而其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则为3%。下表列出了在香港11份協定下的預扣稅率。
2010年5月25日香港与奥地利签署了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是香港所签署的第11份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根据该协定,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股息预扣税率降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而其特许权使用费预扣税率则为3%。
下表列出了在香港11份協定下的預扣稅率。香港协定下的预扣税率
国家 | 股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利息 |
奥地利 | 0-10%(1) | 3% | 零 |
比利时 | 5-15%(2) | 5% | 10% |
汶莱 | 零 | 5% | 5-10%(3) |
匈牙利 | 5 – 10%(4) | 5% | 5% |
印尼 | 5-10%(5) | 5% | 10% |
科威特 | 0-5%(6) | 5% | 5% |
卢森堡 | 0-10%(7) | 3% | 零 |
中国大陆 | 5-10%(8) | 7% | 7% |
荷兰 | 0-10%(9) | 3% | 零 |
泰国 | 10% | 5-10%(10) | 10-15%(11) |
越南 | 10% | 7-10%(12) | 10% |
注释
注(1)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2)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5%。
注(3)若收款人是银行或金融机构,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4)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10%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5)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6)若实益拥有人为政府,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7)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或占至少120万欧元购置成本,其预扣税率为0%;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8)若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持有至少派息公司的25%资本,其预扣税率为5%;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9)若符合下列条件,且实益拥有人为一家公司并直接拥有派息公司至少10%的资本,预扣税率为0%: 公司股票在一家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进行交易,或 合资格的收款公司其至少50%的股份在一家认可的股票交易所进行定期交易。其它情况下,均为10%。
注(10)若版权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之使用或其使用权,预扣税率为5%;专利、商标、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注(11)若收款方为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或者是一家以公平交易销售设备、货物或服务的公司,预扣税为10%。其它情况下,均为15%。
注(8)有关专利、设计模型、规划图、秘密配方或工艺之使用或使用权的预扣税率为7%;其它情况下,均为10% 。
上一篇:香港公司与BVI公司异同点
下一篇:美国商标法|美国法律 >>更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