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添三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导读:在一月份颁布的《2010年税务(修订)条例》中,香港政府采用了2004年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推荐的「资料交换条文」,从而加快了与其潜在协定伙伴的讨论。在2010年3月,香港政府已经签署共三份协定:汶莱——3月20日荷兰——3月22日印尼——3月23日上述所有协定中均采用了2004年经合组织的资料交换条文。


在一月份颁布的《2010年税务(修订) 条例》中,香港政府采用了2004年经济合作及发展组织(「经合组织」)推荐的「资料交换条文」,从而加快了与其潜在协定伙伴的讨论。在2010年3月,香港政府已经签署共三份协定: 汶莱——3月20日   荷兰——3月22日   印尼——3月23日

上述所有协定中均采用了2004年经合组织的资料交换条文。

由于2004年经合组织的模式现已获采用,香港政府预期,随着新标准的应用,将会签署更多的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虽然航空和航运业短期内不会签署全面协定,政府也在寻求签署部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截至2010年3月23日为止,航线收入方面共签署了28份部分相关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航运收入方面签署了6份协定,航线及航运收入共签署了2份协定。

下表列出了在香港8份协定下,股息、版税收入和利息的预扣税率。

香港协定下的预扣税率


国家 股息 版税 利息
比利时 5-15% (1) 5 % 10%
汶莱 5 % 5-10% (2)
印尼 5-10% (3) 5 % 10%
卢森堡 0-10% (4) 3 %
中国大陆 5-10% (5) 7 % 7 %
荷兰 0-10% (6) 3 %
泰国 10 % 5-10% (8) 10-15% (7)
越南 10 % 7-10%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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